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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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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是指烟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所从事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九种专卖品以外的一切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企业是指烟草行业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多元化经营项目是指烟草行业参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发展多元化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整体发展规划,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强化烟草主业发展为基础,优化资源的配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烟草行业实力。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市场和效益的原则,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前提,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重点发展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产业和领域;
  (四)坚持规模经济的原则,选择高起点、高效益、高科技的产业和领域,形成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防止分散投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五)坚持优先为主业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利用行业现有资源的原则,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充分利用行业的流通网络、宾馆饭店和旅游机构、闲置的厂房、场地、人员、发展多元化经营。
  (七)坚持投资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投产后企业生产经营的检查、监督、考核,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订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规划和经营政策,宏观管理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工作;
  (二)负责制订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协作工作;
  (三)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及报批的承办工作,参与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股份上市工作;
  (四)掌握烟草行业多元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分析发展趋势,提供信息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及咨询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应加强多元化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指定部门负责,其中投资额大、项目较多的省级局应设专门机构。
  第九条 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类工商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多元化经营投资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多元化经营投资决策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多元化经营投资应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申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行业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报国家局审批;其他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由省级局审批。投资申报、审批的具体规定,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多元化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第十三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除卷烟零售外,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烟草行业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是烟草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规划必须纳入烟草行业的总体规划。
  第五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七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规范劳动关系,严格进行劳动力管理。
  第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优先择优录用主业富余人员,以服务主业的减员增效。
  第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各类人员,除主业分流人员和投资者委派人员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公开招聘须经主要投资单位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行业外聘用的各类人员,不得与主业混编,不享受主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与所在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的长短,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企业内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注意保持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原主业的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不得同时两头兼得;为了进一步鼓励主业人员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各省级局可根据有利分流、有利稳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应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多元化经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但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急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从优的待遇予以引进;对确有才能的,允许破格提拔使用,不受资历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有方、效益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重奖;对管理不善或其他过失,造成企业亏损或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解聘,并可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经营、管理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由投资单位优先在系统内选拔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从系统内选拔派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成员和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多元化经营企业内兼职;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原则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定期向投资单位和主管单位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明细表等。
  第三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保存完整的会计资料。在遇到破产或关、停、并、转情况时,要妥善保管好会计帐簿、凭证、批件并归档封存;在遇到兼并、联营、合资情况时,要经过评估核清资产,明晰产权关系,交接清楚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件》(国务院第159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坚持产权明晰,使用有偿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购建、出售、转让、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经营租赁、各项资金担保以及处理各项资产变动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各项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烟草系统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全国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的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占用国有资产营运、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由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多元化经营投资单位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所投项目或所办企业,对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审批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烟草行业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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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

未知2015-10-16 16:53阅读: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
 
更新日期:2000-5-1
  (1999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是指烟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所从事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九种专卖品以外的一切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企业是指烟草行业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多元化经营项目是指烟草行业参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发展多元化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整体发展规划,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强化烟草主业发展为基础,优化资源的配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大烟草行业实力。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市场和效益的原则,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前提,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重点发展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产业和领域;
  (四)坚持规模经济的原则,选择高起点、高效益、高科技的产业和领域,形成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防止分散投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五)坚持优先为主业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利用行业现有资源的原则,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充分利用行业的流通网络、宾馆饭店和旅游机构、闲置的厂房、场地、人员、发展多元化经营。
  (七)坚持投资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投产后企业生产经营的检查、监督、考核,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订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规划和经营政策,宏观管理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工作;
  (二)负责制订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协作工作;
  (三)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及报批的承办工作,参与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股份上市工作;
  (四)掌握烟草行业多元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分析发展趋势,提供信息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及咨询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应加强多元化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指定部门负责,其中投资额大、项目较多的省级局应设专门机构。
  第九条 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类工商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多元化经营投资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多元化经营投资决策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多元化经营投资应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申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行业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报国家局审批;其他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由省级局审批。投资申报、审批的具体规定,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多元化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第十三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除卷烟零售外,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烟草行业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是烟草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规划必须纳入烟草行业的总体规划。
  第五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七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规范劳动关系,严格进行劳动力管理。
  第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优先择优录用主业富余人员,以服务主业的减员增效。
  第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各类人员,除主业分流人员和投资者委派人员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公开招聘须经主要投资单位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行业外聘用的各类人员,不得与主业混编,不享受主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与所在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的长短,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企业内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注意保持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原主业的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不得同时两头兼得;为了进一步鼓励主业人员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各省级局可根据有利分流、有利稳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应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多元化经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但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急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从优的待遇予以引进;对确有才能的,允许破格提拔使用,不受资历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有方、效益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重奖;对管理不善或其他过失,造成企业亏损或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解聘,并可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经营、管理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由投资单位优先在系统内选拔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从系统内选拔派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成员和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多元化经营企业内兼职;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原则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定期向投资单位和主管单位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明细表等。
  第三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保存完整的会计资料。在遇到破产或关、停、并、转情况时,要妥善保管好会计帐簿、凭证、批件并归档封存;在遇到兼并、联营、合资情况时,要经过评估核清资产,明晰产权关系,交接清楚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件》(国务院第159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坚持产权明晰,使用有偿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购建、出售、转让、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经营租赁、各项资金担保以及处理各项资产变动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各项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烟草系统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全国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的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占用国有资产营运、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由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多元化经营投资单位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所投项目或所办企业,对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审批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烟草行业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