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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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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24 (国烟法〔1996〕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
 
更新日期:1999-8-24
  (国烟法〔1996〕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三条 对烟草产品实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相关原辅材料、专用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七条 烟草产品行业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由国家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统一安排时间,统一指定检验机构,并提出统检要求。实行统检的产品应是对行业影响大、质量问题多、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生产企业的仓库或用户仓库。
  第八条 定期监督检验由各省局主管部门或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或本专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控制范围的前提下,制定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确定受检产品目录。重点要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和抽检不合格,且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九条 凡经行业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各省局或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重复安排监督抽查。
  第十条 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由国家局授权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并可根据要求,聘请行业获得注册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执行。未经国家局核发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行业监督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 产品抽样工作应由承检单位执行,确因路途遥远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抽样的,可委托被检单位所在地国家局授权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企业不得直接送样。抽样时承检单位应持国家局统一格式和内容的《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以下称《检查通知书》)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企业。封样应使用承检单位的专用封条。执行行业监督抽查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国家局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执行统检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承检单位所在省局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凡不具备烟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任何形式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上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承检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承检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制定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承检单位应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所用的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事先经过检定、校准,处于完好状态且精度达到检测要求。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 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测应作详细的原始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必须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样品和检测的原始数据应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由检验单位妥善保存,以备复检;样品保存期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九条 凡承担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2.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汇总表;
  3.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分省(或企业)统计表。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条 对经行业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以下措施处理:
  1.统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30%—50%的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
  (1)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
  (2)年度内统检中累计两次不合格的产品。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除按2项处理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按产品售价(元)5%—20%的罚款处理。
  (1)年度内监督抽查中同一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
  (2)两年内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累计三次不合格;
  (3)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一产品累计四次不合格;
  (4)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类产品累计六次不合格。
  4.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及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资格或降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产品行业监督检查结束后,由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的后处理,并应及时向全行业发布监督检查通报,对产品质量好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第二十条进行处理。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对行业统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局(公司)负责向企业发出警告,并监督其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警告的生产企业,企业领导必须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省局同时抄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地省级烟草质检站对被警告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六周,并将质量跟踪情况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企业的整改工作,由所在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国家局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已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局批准下达恢复生产的通知后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 停产期间,停产牌号的计划产量由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削减。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恢复生产后,国家局主管部门对原不合格产品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指定法定的质检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三个月。承检单位应将质量跟踪情况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抽查中凡遇到假冒产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对抽查方案及抽查产品目录要严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被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检测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精心操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实地提供检验结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违纪行为。否则,将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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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未知2015-10-16 14:07阅读:

更新日期:1999-8-24 (国烟法〔1996〕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
 
更新日期:1999-8-24
  (国烟法〔1996〕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促进烟草行业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产品质量建立以行业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形式主要有三种: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行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和统一监督检验两种形式。
  第三条 对烟草产品实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内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及其相关原辅材料、专用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的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后组织实施。各省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纳入本省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计划,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一般每年度对同类产品组织1—2次,抽查的重点是烟草专卖品及生产量大、销售面广的高、中档产品、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进出口产品及质量问题多、消费者反应强烈的产品。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销售市场及销售仓库。
  第七条 烟草产品行业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由国家局统一部署,确定其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统一安排时间,统一指定检验机构,并提出统检要求。实行统检的产品应是对行业影响大、质量问题多、需要全面掌握质量状况并进行宏观控制的产品。抽样地点一般为产品生产企业的仓库或用户仓库。
  第八条 定期监督检验由各省局主管部门或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或本专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控制范围的前提下,制定定期监督检验计划,确定受检产品目录。重点要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和抽检不合格,且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九条 凡经行业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各省局或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重复安排监督抽查。
  第十条 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由国家局授权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并可根据要求,聘请行业获得注册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执行。未经国家局核发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行业监督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 产品抽样工作应由承检单位执行,确因路途遥远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抽样的,可委托被检单位所在地国家局授权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企业不得直接送样。抽样时承检单位应持国家局统一格式和内容的《烟草产品行业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以下称《检查通知书》)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企业。封样应使用承检单位的专用封条。执行行业监督抽查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国家局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执行统检任务时,《检查通知书》须经承检单位所在省局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凡不具备烟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任何形式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经国家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上报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承检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承检单位接受任务后,应制定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承检单位应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所用的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事先经过检定、校准,处于完好状态且精度达到检测要求。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 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测应作详细的原始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必须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样品和检测的原始数据应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由检验单位妥善保存,以备复检;样品保存期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九条 凡承担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2.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结果汇总表;
  3.______年第______季度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统检)分省(或企业)统计表。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条 对经行业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以下措施处理:
  1.统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30%—50%的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
  (1)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产品。
  (2)年度内统检中累计两次不合格的产品。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除按2项处理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按产品售价(元)5%—20%的罚款处理。
  (1)年度内监督抽查中同一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
  (2)两年内监督抽查中同类产品累计三次不合格;
  (3)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一产品累计四次不合格;
  (4)两年内监督检查中同类产品累计六次不合格。
  4.名优产品、优等品、一等品及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资格或降等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烟草产品行业监督检查结束后,由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的后处理,并应及时向全行业发布监督检查通报,对产品质量好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第二十条进行处理。必要时,向社会曝光。对行业统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局(公司)负责向企业发出警告,并监督其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警告的生产企业,企业领导必须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省局同时抄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地省级烟草质检站对被警告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六周,并将质量跟踪情况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企业的整改工作,由所在地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国家局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已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局批准下达恢复生产的通知后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 停产期间,停产牌号的计划产量由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削减。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恢复生产后,国家局主管部门对原不合格产品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指定法定的质检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质量跟踪检验三个月。承检单位应将质量跟踪情况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抽查中凡遇到假冒产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人员对抽查方案及抽查产品目录要严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被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检测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精心操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实地提供检验结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违纪行为。否则,将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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