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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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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17 (国烟法〔1996〕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
 
更新日期:1999-8-17
  (国烟法〔1996〕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依托烟草主业,发展多种经营,优先发展为主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发挥行业集中管理体制和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跨行业的生产经营,拓宽行业经济效益增长渠道,提高行业整体效益,为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奠定基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速发展烟草行业多种经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全行业的经济发展,增强行业经济实力。烟草行业发展多种经营的主要方向,一是为烟草主业服务的产业;二是开发新的产业领域,逐步建立起第二支柱产业。
  第四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基本方针。烟草行业的工商企业在抓好主业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为卷烟生产经营服务,为增强企业实力服务。
  (二)发展多种经营要与组建企业集团、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重点安排从主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充分利用行业的人力资源。
  (三)发展多种经营要面向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树立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的观念,壮大烟草行业经济实力。
  (四)兴办多种经营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方针,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投资、不讲实效。
  (五)发展多种经营要着重发展实业,逐步建立规模经济的新兴企业,培植烟草行业后备产业。
  (六)多种经营实体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优势,开发与创办面向全行业、面向全社会的各种科研、食品、医药、农业、信息、咨询、仓储、运输、旅游、宾馆、饮食等新的产业。企业内部的各类服务后勤机构和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经济效益差、产品无销路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国家局同意后,可整体或部分地转为多种经营产业;多种经营企业可实行行业内联营、兼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第七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多种经营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保证其经营自主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产业和合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将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转卖和分期抽回资金、利息的办法,界定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凡预算内烟草企业出资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论采用全资、合资、参股等形式,均需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投资权益,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九条 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实体的首任厂长(经理),可以由原单位委派,也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不强求对口,但要健全管理制度,机构要精简,人员要精干。为鼓励、稳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主要管理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仍留在原单位,职务、待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保持不变。但工资、财务要与原单位脱钩。
  第十条 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要真正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劳动工资制度。对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经济效益高于原单位的,在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前提下,其职工收入水平可以高于原单位。
  第十一条 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参加退休养老保险、行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企业中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仍保留原身份,其保险的待遇按原企业办法执行,退休时与原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多种经营企业而减员,其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新办多种经营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由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核,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在满足流动资金使用后可自行筹措一部分资金和利用闲置的设备、场地,由多种经营企业有偿使用或有偿转让,分期偿还或作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由企业富余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从待业保险金中划拨出一定的额度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可通过发行债券、职工入股、集资等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把资金投入多种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职工入股、集资等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集资和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兴办多种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要把发展多种经营摆到战略地位上来认识,各企业新办多种经营项目,要切实作好可行性论证,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发展多种经营,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加强领导,要有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和规划,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生产、经营非烟草专卖品的多种经营企业,由企业自主确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报省级局(公司)备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多种经营企业,以国有资产(无论什么方式)作资金来源的,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超过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施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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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发展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未知2015-10-16 14:02阅读:

更新日期:1999-8-17 (国烟法〔1996〕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
 
更新日期:1999-8-17
  (国烟法〔1996〕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依托烟草主业,发展多种经营,优先发展为主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发挥行业集中管理体制和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跨行业的生产经营,拓宽行业经济效益增长渠道,提高行业整体效益,为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奠定基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速发展烟草行业多种经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全行业的经济发展,增强行业经济实力。烟草行业发展多种经营的主要方向,一是为烟草主业服务的产业;二是开发新的产业领域,逐步建立起第二支柱产业。
  第四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基本方针。烟草行业的工商企业在抓好主业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为卷烟生产经营服务,为增强企业实力服务。
  (二)发展多种经营要与组建企业集团、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重点安排从主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充分利用行业的人力资源。
  (三)发展多种经营要面向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树立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的观念,壮大烟草行业经济实力。
  (四)兴办多种经营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方针,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投资、不讲实效。
  (五)发展多种经营要着重发展实业,逐步建立规模经济的新兴企业,培植烟草行业后备产业。
  (六)多种经营实体应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优势,开发与创办面向全行业、面向全社会的各种科研、食品、医药、农业、信息、咨询、仓储、运输、旅游、宾馆、饮食等新的产业。企业内部的各类服务后勤机构和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经济效益差、产品无销路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国家局同意后,可整体或部分地转为多种经营产业;多种经营企业可实行行业内联营、兼并。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第七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多种经营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保证其经营自主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产业和合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将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转卖和分期抽回资金、利息的办法,界定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凡预算内烟草企业出资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论采用全资、合资、参股等形式,均需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投资权益,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九条 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实体的首任厂长(经理),可以由原单位委派,也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不强求对口,但要健全管理制度,机构要精简,人员要精干。为鼓励、稳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主要管理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仍留在原单位,职务、待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保持不变。但工资、财务要与原单位脱钩。
  第十条 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要真正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劳动工资制度。对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经济效益高于原单位的,在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前提下,其职工收入水平可以高于原单位。
  第十一条 新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参加退休养老保险、行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企业中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仍保留原身份,其保险的待遇按原企业办法执行,退休时与原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多种经营企业而减员,其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新办多种经营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由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核,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在满足流动资金使用后可自行筹措一部分资金和利用闲置的设备、场地,由多种经营企业有偿使用或有偿转让,分期偿还或作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由企业富余人员组建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从待业保险金中划拨出一定的额度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可通过发行债券、职工入股、集资等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把资金投入多种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职工入股、集资等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集资和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兴办多种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要把发展多种经营摆到战略地位上来认识,各企业新办多种经营项目,要切实作好可行性论证,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发展多种经营,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加强领导,要有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和规划,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生产、经营非烟草专卖品的多种经营企业,由企业自主确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报省级局(公司)备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多种经营企业,以国有资产(无论什么方式)作资金来源的,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超过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施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