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行雪茄外包装的强制标识要求如下:
注册商标与规范文字
包装必须使用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使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标识文字必须为规范中文,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字体大小不得超过中文。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面积较大的包装体上字体高度需适当放大。
产品基本信息
需标注产品名称(如“雪茄烟”或“雪茄”)、数量(以支计)、烟支规格(长度×周长,单位为毫米)。若为带嘴雪茄,需标注含嘴烟支总长。
生产信息
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需为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若为合作生产,需标注各自生产者名称。进口雪茄可不标注原生产者名称,但需标明原产地及中国代理商或办事机构的名称。
质量与监管标识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包装需标注符合GB 12904规定的EAN-13商品条码,且不得使用“保健”“疗效”“极品”“最佳”等功效说明、品质说明、极端用语或特定称谓(如“御品”“贡品”)。
警示信息
必须标注中英文警示语,内容为以下两组之一:
进口雪茄特殊标识
进口雪茄需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其他信息
箱包装需标注箱体规格(长×宽×高,单位为毫米)、生产日期(多种产品混装时以最早生产日期为准)、符合GB/T 191和GB/T 6388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国内生产销售的雪茄需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