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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999-3-24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国烟运[98]746号文件印发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的管理工作;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负责烟草企业烟用香料香精使用的管理工作;国家局科技教育司负责烟用香料香精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二)烟草企业必须从持有国家局颁发的《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代理销售和科研试制企业采购香料香精产品。 
	  (三)烟草企业购进烟用香料香精必须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鉴章,并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全国性卷烟材料订货会期间的订货合同必须加盖《中国烟草总公司卷烟材料合同确认专用章》。未经鉴章将视为无效合同。 
	  (四)烟草企业购进的烟用香料香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供应企业向烟草企业提供进口烟用香料香精产品时,必须提供出口国(地区)厂商提供的毒理学资料和检验合格证书以及配方中香料、辅料名称和有关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 
	  《办法》“罚则”中规定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或取消定点资格。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统检)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合格者;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者; 
	  (三)把卷烟生产企业的调香技术秘密提供给其他单位者; 
	  (四)不按期办理验证、变更、注销手续者; 
	  (五)不按期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者;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者。 
	  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直接取消定点供应企业资格,国家局收缴《烟用香料香精定点供应企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供应资格。 
	  (一)为非定点企业提供定点供应企业证书、印章、货源、账号、支票及其它便利条件者; 
	  (二)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提供香料香精产品者;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烟草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四)利用定点供应企业证书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者。 
      
      (责任编辑:zhangqiang) | 
    
